首页/ 规章制度
佳县国桢图书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县国桢图书馆(下称“本馆”)运行与管理,提高公益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和《陕西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是佳县国桢图书馆。
第三条 本馆住所是佳县佳州街道体育场巷13号。
第四条 本馆按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管理。
第五条 本馆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拨款。
第六条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2万元。
第七条 本馆举办单位是佳县文化和旅游文物广电局。
第八条 本馆批准机关是中共佳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第九条 本馆登记管理机关是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十条 本馆涉及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向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办理。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馆宗旨是传承和弘扬优秀文化,发挥公共文化空间作用,促进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保障公共信息资源获取权,推动书香佳县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本馆主要职责是收集、整理并保存各类文献信息资源,向社会公众提供文献查询、借阅等服务,完善数字化、网络化服务手段和配送体系。
第十三条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文献资源借阅与咨询、公益讲座与展览、阅读推广宣传、基层文化业务辅导、文化共享工程、总分馆体系建设以及流动服务等其他免费服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四条 本馆应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馆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全面加强本馆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
第十五条 本馆应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馆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六条 本馆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七条 本馆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主责,加强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政治纪律,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首届馆务会;
(三)审核本馆章程草案和章程修改草案;
(四)根据党组织推荐提名或公开选聘,任命本馆行政 负责人;
(五)监督本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六)审定本馆重大事项;
(七)审定本馆的政事权限清单;
(八)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的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馆合法权益,支持、引导和促进本馆发展;
(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本馆决策和执行机构是由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的馆务会,馆务会实行馆长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馆务会在举办单位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举办单位决策部署;
(二)拟订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管理本馆工作人员;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其他相关职权。
馆务会拟定内部管理制度,经举办单位审定通过。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是本馆的行政负责人,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是代表本馆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按照举办单位决策部署开展工作;
(二)全面主持本馆各项业务;
(三)组织实施本馆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四)负责本馆的人事、财务、资产等日常管理;
(五)定期向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承担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馆拟任法定代表人,经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本馆行政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相关手续后,由上级组织任免。
第二十六条 本馆设置下列功能科室区域or内设机构:
(一)读者服务大厅(参考咨询处);
(二)中文借阅一、二、三、四、五区;
(三)少儿阅览室;
(四)盲文阅览室
(五)采编室;
(六)地方文献室;
(七)古籍室(含古籍书画室);
(八)报刊阅览室(含过期报刊阅览室);
(九)电子阅览室(智慧图书馆技术服务部);
(十)特藏室(含中文图书基藏库、国学专藏室);
(十一)综合办公室;
(十二)财务室;
(十三)活动室(多功能厅、党建展览室、会议室)
(十四)阅读推广部;
(十五)安全保障部。
第六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七条 本馆服务对象为社会广大人民群众。
第二十八条 本馆服务对象具有免费享有本馆业务服务、平等获取信息资源、对本馆服务进行监督和提出表扬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馆服务对象应履行遵守公共秩序、遵守管理规定、自觉维护阅读环境、爱护文献信息资源和设施的义务。
第七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馆全部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本馆要定期清查全部国有资产,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本馆要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本馆应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有关财经法规,认真做好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部门监督。
本馆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和经费使用的责任落实到有关科室和个人。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必须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馆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馆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主要职责,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三十五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六条 本馆承诺按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等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图书馆章程;
(二)图书馆发展规划、重大决策等事项;
(三)图书馆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报告;
(四)图书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
(五)图书馆年度公共服务经费使用情况;
(六)馆藏及读者服务信息;
(七)举办单位认为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每年3月31日前向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第九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撤销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馆终止程序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终止后,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并提交清算报告,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本馆不得开展有关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制定和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馆按以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关于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报送举办单位初审;
(三)报送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
(四)核准(备案)通过后方可生效,并向单位内部和社会正式发布。
第四十二条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举办单位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涉及变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本馆须向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馆务会讨论、举办单位审核通过,报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由佳国桢图书馆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佳县国桢图书馆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佳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三份,举办单位及本馆各一份,报登记管理机关一份。
